六、各地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七、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出售人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物业买受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5〕29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 点 解 读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
将定期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物业服务收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业主自愿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的除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
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出售人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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