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住建厅联合发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计价单位、各地如何合理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服务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福建发布物业费新规 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通知全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四、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五、物业服务收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业主自愿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的除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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