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业委会对某物业公司提供的上述数据提出了“车辆逐年增多收益却逐年减少”等多项质疑,在一审法院向其询问是否申请司法审计后,某业委会表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认可以上数据,同时撤回对于2008年11月之前的公共收益的请求。某物业公司在庭审中就2008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公共收益账目进行了交接。某业委会撤回了要求某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账目的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主张其公共收益的支出中,人力成本包括工资、保险费、节假日礼金、生日礼金、通讯费、生活费、高温补贴、服装费、年终奖、慰问金、员工活动等项目;物资成本包括办公类、保洁类、维修类等项目;以及税费等。2008年的公共支出为39064元;2009年的公共支出为166262元;2010年的公共支出为212325元;2011年的公共支出为236726元;2012年的公共支出为252174元;2013年1月-4月的公共支出为77868元。以上合计984419元。某物业公司举示了2008年11月、12月的工资表、费用报销单、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2009-2013年的员工工资表、社保费用情况表、节日礼金及补贴发放汇总表、伙食费预算明细、费用报销单、收据、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13份劳动合同书;2010年-2013年的中信银行批量记载业务、员工工资发放表;2010年-2013年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等书证证明上述事实。
某业委会对于某物业公司主张的以上支出提出了如下质疑:上述支出并非因管理公共区域而产生,人力成本、物资成本与本案均无关联性,某物业公司公司系为整个小区提供服务,上述支出是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产生的成本,而非管理公共收益区域产生的成本。针对某业委会的上述质疑,某物业公司提交了一组数据对比,欲证明上述支出仅用于公共收益区域的支出:2008年的公共收益支出占整个小区经营成本的4.43%;2009年的公共收益支出占整个小区经营成本的5.43%;2010年的公共收益支出占整个小区经营成本的7.47%;2011年的公共收益支出占整个小区经营成本的5.44%;2012年的公共收益支出占整个小区经营成本的4.13%;2013年的公共收益支出占整个小区经营成本的6.18%。
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某物业公司所称经营成本的合理性申请司法评估,某物业公司称其已举示充分证据,所以不提出申请;某业委会表示举证责任在某物业公司,所以也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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