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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返还公共利益并赔偿损失获得胜诉!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6-26 阅读:

重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共有权纠纷将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判决一、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返还重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491602.80元。

二、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赔偿重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491602.80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003年1月10日,重庆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前期委托合同》,约定由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从2003年1月10日至2006年1月10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某物业公司未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合同,但仍对某小区进行事实物业服务。

2008年,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未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3月,某小区成立新一届业委会。

2013年4月11日,某物业公司退出某小区物业服务区域。某物业公司退场时未就公共收益情况与某业委会进行交接。

某小区至迟于2008年11月开始产生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露天停车位收益(停车位未划线,大约300个停车位),一部分为电梯广告位收益。开辟露天停车位以及广告位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012年3月9日,某物业公司与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信息化联播网合作合同书》,约定某物业公司允许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某小区安装“LCD液晶类信息化联播系统”,播放商业广告和其他各类信息,总计15台LCD,合计3000元/年。

同日,某物业公司与上海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位广告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同意将某小区27部电梯轿厢共81个广告位出租给上海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设置广告媒体,刊发广告,合计8100元/年。

在某物业公司撤场后,某业委会曾发函要求某物业公司交付该小区公共收入账目。

一审审理中,某物业公司举示了2008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公共收益账目:2008年11月-12月的公共收益为7400元;2009年的公共收益为143608元;2010年的公共收益为226730元;2011年的公共收益为221704元;2012年的公共收益为191231元;2013年1月-4月的公共收益为28665元。以上合计819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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