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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来源:百家号 作者:海外网 更新于:2021-8-23 阅读: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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