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在物业服务协约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详细规定而非模糊言辞,同时附加给力监管和严厉问责。比如哪些服务是物业公司必须尽职尽责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免费的,而且限时限期完成,确保服务质量—以免到时扯皮;哪些服务是义务之外的收费项目,这些收费价格必须规范,合情合理又合法。比如物业费的收取就需要分类征收,基本分为常住户、偶尔住户和长期空置户,可以参考电力/天热气基本用量,因为只要住人,一般是要使用电力/天热气的,依此确定类别和收费标准。 例如常住户全额收取、居住半年的收取全额的二分之一,偶尔居住不足半年的收取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长期空置户可以收取全额的百分之五或免费等。为了更加确认住户属于哪一类,及其真实性,在此基础上还可附加邻居调查以佐证,防止造假。
物业公司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双方协定的本小区服务和管理细则,涉及广大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程序召开业主委员会大会征询意见,征得全体业主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实施(即使少数人不同意,也要最大原则尊重他们,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剥夺他们合法的基本人权),以确保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毕竟,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业主才是真正的主人,不要摆错位置。
3、 物业部门必须制作季度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交由业主委员会扩大会议审核并公布,其合理性、合法性及必要性一定经过小区百分之八十的居民通过,才可生效;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公开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运营成本,接受小区全体居民的监督和第三方审核。严禁收取协约规定外的任何费用,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勤政,必须定期深入小区督查,不能坐守惰政,不能虚以应付,草率了事。如遇纠纷,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协约双方调解或指导司法程序,确保事情解决的公平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实,物业乱收费,只是很多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其背后,都有地方主管部门惰政失职造成的因素,或多或少,再加上公民对政府监督和问责的缺席,更增加了问题的普遍性和突出性。因此,只要政府部门勤政,只要公民有权监督问责主管部门,那么,很多问题均可减少,很多事情都可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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