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前期物业间发生纠纷,很多时候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针对这一问题,新办法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对15项事项作出约定:物业管理范围;秩序、消防、环境卫生的维护内容和维护标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的内容和标准;车辆的停放管理;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的承接查验;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物业管理档案的建立、管理;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终止时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违约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处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挪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合法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而物业主管部门,则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开,及时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推送至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绍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失信名单制度。
新办法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市房管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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