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情况是,按原办法规定,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的20%以上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新办法则规定,符合两项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换句话说,只要符合条件,一个业主也可以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
小区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将一部分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费占为己有,这样的事情,媒体曾曝光过。当业委会及其委员存在此类问题,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新办法对此予以明确。
新办法规定,业委会及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委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2)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3)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4)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5)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6)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7)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8)违规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9)公开煽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扰乱小区日常生活秩序;(10)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业委会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委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委会。”绍兴市房管处相关负责人说。
利用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我们称之为“公共收益”,按规定,这笔钱归全体业主所有。现实情况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很多小区的公共收支成了一笔“糊涂账”。对此,新办法单独列出一项条款予以明确。
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这笔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代为管理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随意处置。”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俞金良解释说。
新办法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确保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用于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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