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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7月10日起施行 有哪些新内容?

来源:浙江新闻 作者:浙江新闻 更新于:2019-6-17 阅读:

小区公共收支成了“糊涂账”,业委会换届后不及时移交财物,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矛盾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下个月,绍兴市规范管理此类现象将有进一步的具体政策可依。

记者从绍兴市建设局了解到,《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将于今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相比原办法,新办法主要作了哪些调整?业委会、物业公司的哪些行为将不被允许?记者对新版物业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了解到,2016年,绍兴市曾出台《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新办法就是在该文件基础上修订的,适用范围从“绍兴市区”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经比对,新办法作了几十处修改,其中“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章中新增内容比较多,主要新增内容有业委会应履行的职责、对业委会的监管等。“物业管理服务”一章修改内容也比较多,主要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从事强行买卖装修建筑材料、勾结社会闲散人员滋扰业主、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移交等涉黑涉恶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绍兴市建设局曾就新办法内容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34条意见,其中采纳30条。比如,部分市民对《征求意见稿》中“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条款内容有不同意见,该局综合分析后,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最终明确“管理”为“代为管理”。

“我市物业管理经过20多年发展,总体态势良好,但近两年物业管理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原办法。”绍兴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称。

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新建小区业主如何召开业主大会?这是让很多市民犯难的问题,以后这样的问题,或将不再成为问题。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这是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两项条件。原办法规定,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首次业主大会申请。

新办法中,该条款内容变成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两项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承担起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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