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怎样罢免业委会成员?
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此外,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3.小区机动停车位怎么租售?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具体规定见条例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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