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定期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邹钢介绍,条例明确了相关主体应当定期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比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工作制度等信息;
(二)及时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津贴以及物业共有部位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四)公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条例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有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比如,应当长期公开的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合同;报修服务规范和完成时限承诺。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等。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邹钢介绍,条例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在法制化轨道上规范民宿(网约房)等住宿服务的发展。同时,鉴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重点在于规制物业管理活动,且在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民宿(网约房)等住宿服务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规定过细。对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
记者了解到,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此外,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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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业主大会怎么开?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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