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作为咋办?
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8.各个行政单位在物管行业中,承担着什么责任?有问题了该找谁?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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