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解释,本次《条例》修订强化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赋予业主大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共有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为切实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条例》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准入基本条件。《条例》规定,对于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三年内因违反治安或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业委会候选人。
二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法律责任。《条例》增设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弥补原《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空白。
三是建立业主大会权利保留规则。为防止少数不良业委会通过授权等方式僭越业主大会的权利,《条例》明确对于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决策事项属于业主大会保留权利,不得授权业委会行使。
四是增设业主监督机构。《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
五是强化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物业管理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内的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水平。
新闻背景
结合物业管理新形势
修订和完善现有法规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住宅小区3597个,其中成立业委会的小区1476个,约占41%,采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3511个,约占97.6%,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933家。为系统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亟需结合物业管理新形势,深圳对已实施十年的法规予以修订和完善。
近年来,深圳物业管理纠纷问题日益凸显,信访投诉居高不下,物业纠纷呈现出诉求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以及矛盾易激化等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共有产权权属不清,业主维权引发群体事件;二是业主大会权利义务落实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作难、换届难、监督难等问题突出;三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晰、监管措施手段欠缺;四是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物业服务陷入低价低质恶性循环,并导致部分小区设施设备因为没有及时有效维护而提前老化,缩短了物业使用寿命,导致物业严重减值和缩水。为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对物业管理制度进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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