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业主不服判决或裁决,继续当“老赖”的情况,可以动用录入征信的手段。吴涛表示,法院判决后业主拒不执行的,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的法院执行局因工作太忙,可能会顾不上这种涉案金额小的官司,因此物业公司有时候赢了官司依然拿不到钱,这种情况下用“失信”作为辅助方法为宜。
建议2
业委会人员:能不能只针对“恶意欠费”
正泰大厦业委会主任陈本林同样觉得“一刀切”的情况值得商榷:“业主如果欠缴物业费,总归是有各种理由,他们的诉求应当得到尊重。如果这个条款生效,以后只要业主欠费,物业公司马上告到法院,这种官司可以说一告一个准,业主的诉求尚未得到沟通,就被录入征信,这对业主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他还认为,现实中认定业主的违约很简单,那就是欠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比比皆是,但却不是很容易认定,在双方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设置制裁业主的规定,打击面过广。
陈本林建议说,将物业费与“失信”挂钩,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毕竟只是震慑,而不该成为目的。建议可以将“失信”用于恶意欠费中。“比如说经过物业的多次催收、无明显理由故意欠缴的、欠费周期较长的等等,并且由法院来认定属恶意欠费,再考虑录入征信。”
解决拖欠物业费
其实没那么简单
物业有“瑕疵”
法院判物业费打9折
郭先生是南京玄武区某小区的业主,去年他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支付2010年到2014年的物业费5900多元以及滞纳金。在法庭上,郭先生表示,自己对小区物业有诸多不满意,并提交了不少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物业没有经小区业委会同意,就在小区的空地上自行划定了部分机动车停车位,并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收费主要用于补贴物业公司的日常开支。物业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收支账目也没有向业主公开。
物业公司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瑕疵”。按照物业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判决郭先生缴纳90%的物业费,且无需支付滞纳金。今年3月,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实上很多欠缴物业费的官司当中,业主都会在法庭上列举出物业公司的种种问题。”业内人士表示,但是由于专业度的问题,很多业主的诉求最终无法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造成被判决全额支付物业费。“但是,对于像郭先生这样最终只需要支付9折物业费的情况,是不是也会被录入‘失信’呢?”这位人士称,按照新规的表述,郭先生也要成为“失信”,这似乎有些冤枉,希望立法者能够有所甄别。
溧水出新规要曝光
欠物业费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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