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在调研中发现,南京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死胡同,业主不愿意交费,因为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行,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变得更差……业主、物管企业、政府三方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满。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从上位法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缴纳物业费体现了业主对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和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是同一个对等的法律关系。如果物管企业服务不到位,在法律上有救济渠道,合同法的第107条就有规定。而且,一部分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另一部分业主拒不交纳,实际上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文规定符合上位法精神。”
陈广华说,个人信用记录是趋势,立法要和国家法律的框架相接轨。他认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才会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因此事实上最后会被计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是极少部分人。
他还表示,从同类城市的立法来看,上海比南京更加超前,规定了不需要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只要物管企业催缴两次仍拒不缴费的,就要计入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南京这次的规定更加审慎。
反对声
不宜挂钩征信,很多欠费情况是因物业失责
对于物业费挂钩征信,澳丽嘉园小区业委会主任钟世麟的第一反应就是“不合适”。
他指出,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形中,有很多明显是物业公司的责任,比如说业主在已经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车在小区里停放时被蹭;小区业主家中失窃;小区有明显的违建物业不管;小区的绿化养护明显不到位等等。
他介绍说,澳丽嘉园小区多年前曾经有一户业主家中失窃,损失比较严重。案件发生后长时间没有破案,业主针对此事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承认疏于管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双方沟通的结果是免除了业主两年多的物业费。“这种情况说明,单方面要求业主全额支付物业费,是没有道理的,物业公司首先要看自身的管理是否到位。”钟世麟认为,在物业公司普遍管理还不够规范的背景下,不宜将物业费与个人征信挂钩。
建议1
物管人员:不宜一刀切,可增加“拒不执行”情形
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者,江苏华门集团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吴涛承认,这个条款一旦实施,会对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有所缓解,某种程度上物业公司是直接受益者。不过,他也认为,条例不宜“一刀切”。
吴涛说,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物业费纠纷上了法院或仲裁委后,判决或裁决结果悬念不大,“99%以上的情况都是业主支付物业费,最多是全额还是打折的问题,因为这当中有合同法的支持。”他建议说,在大多数官司当中,业主在败诉后都支付了物业费,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录入征信,毕竟纠纷已经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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