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管经营收益归业主所有
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办法》第六、七章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去除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报酬等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营性收益的使用管理,在商品房预售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经营性收益账户,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办法》规定,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物业小区整体交付前,只能向每户业主出售一个车库、车位;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方慧表示,这些规定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的,但是在听证会上,有开发商表示车位、车库是属于自己的财产,相关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