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九条起到第五十二条都是属于“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容,字数7330,比重达三分之一。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责任和权利,详细说明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以及如何运作和管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小区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办法》还明确,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但方慧并不鼓励业委会对物业实行自行管理方式,“因为物业管理工作不仅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也要有很强的专业性,若自行管理不善可能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专职专业的企业和人员管理容易派生出一系列后续新问题。”
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办法》在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里有专门述及,物业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开发建设单位负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物业违约将被列“黑名单”或追责
从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开始实施,非保障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被列入定价目录中,这意味着物业收费走向市场调节。但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五十九条却仍然写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此,方慧解释道“《办法》征求意见稿成文的时候自治区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在对《办法》进行修改时,将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办法》第五章提到“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主管部门将在本市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等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因此,业主大会必要时可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水平和价格优劣,聘请到称心的物业服务企业。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日常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列入失信“黑名单”;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办法》也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未达约定标准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