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的一天,慈溪的罗先生下班后将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第二天发现车的后保险杠被蹭掉一大块油漆。由于罗先生停车的位置刚好不在监控范围,因此无法确认直接责任人是谁。罗先生认为,作为业主,他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现在其停放在车位的车辆受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罗先生与物业公司的交涉没有任何结果。为此,心有不甘的罗先生准备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解决其车辆受损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担责的问题。
随着车辆的增加,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意外受损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中一些案件因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受损者要求物业公司担责,并因此引发纠纷。
站在车主的角度,自己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车辆按规定停放,因此,车辆出现人为受损的情况,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当然会首先想到物业部门,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而被牵涉到此类纠纷的物业公司,在面对业主追责时,也特别头疼并有一肚子的苦衷:小区有上百辆车,如何有效管理是个难题,不可能在每个车位上都装一个监控吧,而且,车子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甚至不乏有人故意损坏的情况发生,确实是防不胜防呀。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存在与约定不符的具体情况
两者各有说法,似乎都有道理。那么,放到法律层面,类似罗先生这样的纠纷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在接受采访中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属于服务合同范畴,这是国家法律对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的一种基本定位。在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有四类,即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在现实生活中,当业主的财产受到损失并因此向物业公司追责时,业主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尽责,而物业公司则会以自己已尽责或无责作辩解。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才是衡量标准呢?答案当然是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两个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否应该为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最为关键的是看其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约定不符的具体情况,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说,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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