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X145
新闻中心

上海物业服务行业将建信用体系!7月1日起施行

来源:物业之家 作者:物业之家 更新于:2019-7-8 阅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且业绩优良的,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行政检查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二)在各类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三)在办理行政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四)推荐进入本市各区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 (五)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推荐性公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一)企业记分达到9分时,由企业注册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改正。(二)企业记分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企业记分达到18分时,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一)项目经理记分达到9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二)项目经理记分达到1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予以行政告诫,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项目经理记分达到18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所任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要求该项目经理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存在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正常秩序的等严重失信行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管理理部门。

123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