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一)企业记分达到9分时,由企业注册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改正。(二)企业记分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企业记分达到18分时,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一)项目经理记分达到9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二)项目经理记分达到1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予以行政告诫,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项目经理记分达到18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其所任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要求该项目经理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存在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正常秩序的等严重失信行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管理理部门。
市物协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职业禁止等惩戒措施。
四、关于信用信息录入与救济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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