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强化行业自律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上海注册的分公司。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接受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负责本市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公示的规定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分别是: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物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所管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及认定情况的信息;本市政府或者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奖励、表彰及认定情况的信息。(三)失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违反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而被失信行为记分的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应当及时查询失信信息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三、关于信用信息动态监管的规定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基本分为0分,实行失信信息加分制。失信信息记分有效期限为1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失信信息在有效期内于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上予以显示。记分有效期满,原分值记录仍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中。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且业绩优良的,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行政检查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二)在各类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三)在办理行政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四)推荐进入本市各区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 (五)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推荐性公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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