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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宣布退场未撤走,期间物业费该交吗?法院这样判…

来源:珠海香洲 作者:珠海香洲 更新于:2019-6-3 阅读:

物业已宣布要“走人”,但实际上在宣布之后的第8个月才撤场…

业主认为,你都说要“走人”,那这后续的8个月的物业费,为何我还要交?

这样一幕出现在香洲区的白玫瑰花园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最后,物业公司将业主起诉至法院

那这起物业纠纷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物业宣布“退场”,实际上还停留了8个月

李先生系珠海市香洲区白玫瑰花园小区业主。白玫瑰物业公司自1998年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即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15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小区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投票表决,在街道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和公示,2015年12月24日,白玫瑰物业公司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告新的物业管理费收费。

2016年4月,白玫瑰物业公司给小区全体业主及业委会发出通告:白玫瑰物业公司拟于2016年5月15日正式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请全体业主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由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白玫瑰物业公司与小区交接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12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白玫瑰物业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撤出小区。2017年3月13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

李先生认为,白玫瑰物业公司已于2016年5月16日撤出小区管理,故自2016年5月16日开始拒绝向白玫瑰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由于不少业主拒绝缴纳

2016年5月16日后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将这些业主起诉至法院

对于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致使交接工作未实际完成,白玫瑰物业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才正式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该日期有后面进驻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临时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予以确认,认定白玫瑰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物业管理的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白玫瑰物业公司、李先生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于2017年1月10日予以终止。

物业拒绝退场期间,物业费可不必交纳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进行了上诉,他认为,撤出时间与物业费缴费截止时间是不同概念,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一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白玫瑰物业公司早在2016年4月19日就已向全体业主明确发出单方终止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在2016年5月12日再次对此进行确认,并敦促全体业主在2016年5月17日前结清管理费。全体业主无一向白玫瑰物业公司、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而是积极主动地配合他退出管理工作,并且主动结清了物业管理日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到2016年5月15日。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自2016年5月15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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