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晚报开通的“关注身边的物业”热线收到了诸多类似问题,如天桥相府小区首批住户也属于部分已建成住户,城西区南气象巷锦绣华庭项目也是如此,大部分楼栋还在建,以回迁户为主的两幢楼也已交付使用,生活区与施工区混杂,但物业费却是按建成小区的收费标准收取。同一个小区,有的楼栋在建,有的却早已交付使用,这在我市已经不是个例。
达不到交付条件
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在建项目中部分楼栋已交付的情况,
业主无法享受完全的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也难在没有健全的小区配套,
那么
在建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到底该如何界定?
到底该不该收物业费?
记者采访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据该部门工作人员解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没有达到法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前交付;如果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对于物业服务收费,那就要看是否按《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了相关服务,如果因为尚未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致使部分服务无法实施,那就要相应减少收费。但在现实中,物业公司收费按已建成小区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却只提供了满足已交付楼栋的简单服务,其服务内容肯定不齐全。同时,物业公司就连这“半拉子”服务也有不到位的情况,怪不得广大业主反映强烈。
“不合格小区”
业主有权拒收
那么在哪些条件下,小区物业符合入驻条件并开展对应服务?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解答道:
第一,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和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严格的承接查验后,该小区才能正式向业主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前期物业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对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消防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交付条件,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在此,相关部门也提醒广大业主,这种没有达到合规合法的交付条件的小区,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房屋。针对物业服务而言,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的实施,确保物业服务质价相符。
当前,我市的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分期开发、各种客观理由下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长期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履行承接查验手续等违规现象,导致了物业公司开展服务过程中,就这些问题与业主产生了各种矛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物业服务质量。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到底什么样的情况能分期开发建设,是开发企业擅自而为还是有规定在先,长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而业主入住已有好多年,迟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小区工程质量遗留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等等,值得关注并加以规范,切实提升市民幸福感。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