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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条例拟规定小区车位对外只租不售

来源:手机中国网 作者:手机中国网 更新于:2019-12-2 阅读:

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人进行协商,并适时调整。同时,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内容,行业协会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条例草案提出,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住建部门代管;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监督、指导;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由住建部门代管。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当补足,转移或者抵押不动产时,应当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物业失管

遇突发情况街乡镇应组织应急管理

物业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人,协调新的物业管理人和应急物业管理人做好交接。

对于一些因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物业管理中的特殊问题,物业条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规定。

比如,对于公房的物业管理,物业条例草案提出,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享受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已售公房的业主转让公房前,应当按照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因继承、赠与等发生已售公房产权人变更的,继承人、受赠人等受让人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商品房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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