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重要通知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在全湖北的业主群里引发讨论
房屋交付后1年内空置,物业费怎么算?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
停车费收不收?
房屋装修保证金能不能随便收?
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经营所得收益属于谁?
……
针对这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办法》给出了指导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湖北荆门结合市情进行了十分详细的物业收费规定,并于昨天(8月9日)发布了《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长江云梳理《细则》发现,荆门对存在争议较多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一起来看看!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给予折扣优惠
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
荆门:新房空置第一年,交70%
湖北其他地方如何收费?
“房屋交付后第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第一年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从第二年起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交纳。”
很多人对于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打折优惠的呼声较高。根据湖北省的《办法》,《办法》规定:可以给予折扣优惠的空置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是否给予折扣优惠及优惠的具体比例,由各地价格、房产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据了解,湖北咸宁此项收费标准与荆门相同。今年6月1日,咸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空置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基准价70%计收”。
黄石标准略有不同。在黄石6月12日发布的《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业主按不高于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停车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
是两个不同概念
该交哪个?要看车位产权属于谁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不得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但物业服务主体等要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进行维护管理……可以收取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这一项收费标准在湖北《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对住宅区停车收费做了规范管理。
在武汉、咸宁等地出台的物业管理规定中,同荆门一样,清晰地规定了上述两项费用该如何收取。在黄石的意见征求稿中,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业主大会应从低制定停车费标准”。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