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的法官许院生介绍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大多数业主都是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服务不满意才不愿缴纳物业费的。而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应坚持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有瑕疵,应适度减少物业费。
纠纷高发业主维权应“有道”
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业主该怎么办?
许院生告诉记者,对于已经发生的物业纠纷,希望业主积极应诉,因为法庭在审理这类的纠纷,既要看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他是怎样的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那么业主如果要提出抗辩的话,就要举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或者没有完全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义务的证据。
针对物业纠纷案件持续上升的态势,为了方便市民诉讼,2017年,贵池区法院在主城区秋浦西路成立了陈文忠法官工作室,专门受理物业纠纷案件。在这里,大量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得到了化解。
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业主是不是可以通过不缴物业费的方式抵制呢?许院生对此予以否定,他建议一方面双方要加强沟通,避免矛盾。物业公司要向业主公布收费的依据、服务的标准等内容,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向业主了解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业主在遇到问题时,也要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发生纠纷时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另一方面业主按时交费,避免违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业主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签订人、自己没有实际入住等原因不交物业费。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业主要注意收集及保留证据,依法维权。业主发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降低收费标准。因物业服务公司违约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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