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同时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社会救助和保险能否解决?
“不建议删除这个条款”
对此,王超英委员持不同看法。他说,法律首先讲究的是正义,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让它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这个条文可以修改、可以完善,但是不能删除。
王超英说,这个条文在物权法立法当中,是非常引人关注的条款。在实践中,确实按这个条款处理了一些案件,当然因为案件确实很难执行,相当一部分判决可能当事人并没有履行,但是如果现在删除了,社会效果恐怕不太好。“其实高空抛物那条在上次立法的时候就不应该出现,已经出现了,现在拿下来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因为会引起舆论的轰动”。
李飞跃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给予补偿,补偿完毕后,如有证据证实具体的侵权人的,已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可以向其追偿。”
李飞跃认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的规定,应当赋予补偿人在实际侵权人明确后的追偿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道:“有些人辩解要证明你自己没有责任就行了,但是问题是一个人没有做的事情怎么证明?2000年前的罗马法就提出法律不得强制自证其无。而且一个人受了伤把整个楼的人都连带进去,确实是有很大问题。”
关键词
霸座 委员建议将霸座列为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近期各种媒体上频繁曝光的‘霸座’问题,从霸座男、霸座女再到霸座大妈、霸座大爷,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出现在媒体和舆论上,引起了广泛的热议。霸座问题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彭勃委员建议,能够将霸座包括居民区噪声扰民等以前大家习惯性纳入道德范畴的不文明行为列为侵权行为,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制止。
保姆 委员建议保姆受伤应各自担责
针对保姆受伤后究竟是按过错担责还是由雇主担责引起了争议。二审稿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周敏委员建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果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去承担责任,如果是没有合同约定的,还是应该根据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庞丽娟委员持相似观点。她说,目前这样的规定,会使许多家庭不敢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她建议,“要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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