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擅自将房屋作为群租房对外出租,安全隐患极大。同时,也增加了公共设施的损耗和物业的管理负担,对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也产生了极大影响,要求业主和二房东承担连带责任,索赔物业费 10 万余元和违约金(以 10 万余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 5000 元。
房东和房主均认为不该交这个钱
老刘委托自己的亲戚前来参与庭审,作为房东,他连连叫冤。他表示自己只是将房屋租给小孙,每个月定时收租金。自己常年不在南京,从来没回来看过房子,一开始以为租给两三户人家,后来才知道房子被改成 6 户出租,自己也非常震惊。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他来交。"如果群租扰民,可以协调。为什么不事先通知到我们?我们作为业主应当有由知情权。"
而小孙则没有来到庭审现场,也没有委托他人前来。据悉,法院在庭审前和小孙沟通,小孙提出自己不是房屋的实际住户,而且已经按照每平方米 1.25 元的标准来交清物业费,不认可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
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按照 30 元 / 平方米 / 月标准交纳的费用中,物业公司作为收入的 1.25 元 / 平方米 / 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超出部分 28.75 元 / 平方米 / 月,实际上是业主大会决议收取的,该费用实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应属于物业服务费范畴。
法院肯定了业委会对"群租"户收取超出原定物业服务费的额外费用的初衷,但自治权的行使必须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且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侵犯个体合法权益。法院认为,2014 年亚东城东区共有 2040 户业主,而"群租"户只有 40 户,仅占全体业主的 2%,相较占比较少的"群租"户来说,即使全部投反对票,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且决议收取少部分业主公共服务费,在业主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实质上是对他们不动产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并增加了该部分业主不动产财务负担。因此,对群租户收取公共服务费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小孙已按照原有的物业费标准交纳了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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