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信息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告知义务都是由物业公司来履行,而此次华邑阳光里小区物业并没有落实这一步程序,小区物业方面的说法是,因小区常年手机信号不好,所以请通信运营商到小区安设信号设备,原意是为小区业主服务,因此没有进行告知。
因设备的使用需要小区供电,运营商支付的费用主要位电费,该小区物业主管告诉记者,运营商此前在安设设备时,与物业签订过供电协议,“我们提供供电局的发票,运营商根据发票金额向物业支付电费。”
目前,尽管公示、表决正在进行,但李英俊律师提到,即便表决通过需要安设信号设备,那么最终安设在什么位置,或许又将是一个新的问题,郫都区信息数据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只能一步步来,走一步公示一步。
李英俊表示,根据《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三大运营商不得突然中断停止小区内所有移动手机信号设备的运行。”
对方建议,安装基站的位置并非固定不变,为避免矛盾冲突,通讯公司可以事先征求所有业主对安装基站的需求和意愿,选址的时候可以考虑在有安装意愿的业主房屋附近作为安装首选位置,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矛盾。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