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业主的物业,不是开发商的物业,不是政府的物业,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机构,现在有些物业竟干起坑害业主的勾当!物业不是独立业主之外的物业,业主的公共空间可以商用,但收益必须归业主所有。现在,一些物业有诸多“猫腻”,因为不涉及政府等其他机构,政府机构多不过问,我以为这也是不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住建部门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在有物业服务企业给业主分红是好事,也是理所应当的,是值得表彰的。但是,更多的物业有这样那样的“猫腻”,谁来监督谁来管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是不是认真贯彻落实一下啊!这也是为人民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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