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一物业分红的消息引起全国关注,其实物业分红那是惯例,那是物业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事实上,很多物业都是这么做的,例如,杭州的月光大厦物业支出“每户3000元+物业费全免”已持续十多年。
物业为什么能有营业收入呢?这里要进行常识普及,作为业主的权利是很多的,换言之,有商业用途的地方很多。作为业主的楼梯间、电梯间、过道,共有产权的公共设施设备、绿地、墙壁,凡用作广告之用,都应付费使用。一些物业公司管理严格科学,就有一定的商业收入。物业的商业收入,按照规定或补贴物业费或分给业主。这就是上面物业能有分红的理论基础。有些物业,看似广告满天飞,不是管理不规范,就是被物业管理人员当做额外收入了,涉嫌占了业主的便宜。
一个小区楼与楼之间的地方是业主共有产权之地,或为绿地,或为休闲健身之地,当然也可以为车库,但须以建筑之初的审批设计为准。如果把绿地改为车库对外出售,从理论上说也不是不可以,但要经过业主同意,如果不经业主同意,开发商擅自把绿地改作他用是不行的,甚至占有收益,这就是侵占业主利益的违法行为了。我知道的一个小区,就没有绿地,夏季非常炎热,绿地之处建起了车库,出售车库款项被开发商拿走。更为严重的是商品房楼顶建筑上有瑕疵,自交付使用顶楼年年漏水,这是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负责维修,竟然使用拖延的策略,过了五年期让物业动用维修基金修缮。物业严重不作为,与开发商同流合污,竟成了坑害业主的同伙。
有些物业公司不只是不作为,还要坑害业主。有些物业公司在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的同时,还要另外收取清洁卫生费。物业费中已包括清洁卫生费,物业公司凭什么额外再收呢?还有物业单独售电,电价比国家网电每度还要高出几分钱。应该说,每个小区都有额外用电,比如公共照明,此等费用应由业主缴纳。这都没问题,关键是物业多收的电费从来不公布名细,这就有“灯下黑”的嫌疑。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电力法》明确规定,电力公司是唯一的电力经营单位,物业收取额外费用就涉嫌搞“二政府”“二电力”,这是违法的。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