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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标准将调整

来源:光明网 作者:光明网 更新于:2016-9-12 阅读:

  为高端住宅新增设“特级”物业

  据了解,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2004年6月制定的,2012年重新发布过一次(未做修改),执行至今已超过12年。12年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经营环境、业主需求、服务内容、运行成本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上产生了不少新问题。

  同时,2014年以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新政策,我市亟须根据这些新政策和新问题对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外级5个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调整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并明确了相应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新指导标准增设“特级”等级,主要目的是对目前我市极少数高端住宅区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同时为以后其他高端物业入驻我市留有发展空间;删除了“等外级”等级,四级以下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具体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超过公布的最低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内协商确定,给服务双方留有更大的协议空间。

  新标准进一步体现了服务品质,细化了服务内容,方便业主实施监督,更加有利于我市物业服务业发展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调整物业收费标准须多数业主同意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因政策或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可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多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下同)同意,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约定调整方案,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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