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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高发 业主维权“有道”

来源:物业之家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7-25 阅读: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记者日前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获悉,2016年上半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454件、受案标的额20.32亿元,同比增长超七成。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多达74件,占16.30%,居各类案件之首。

吴先生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小区的业主。自2003年起,吴先生便长期拖欠包烧费、车位费、物业费,至2013年止累计拖欠物业公司各种费用22516.64元。此款经物业公司多次索要,吴先生始终未予给付。物业公司于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吴先生支付物业费12794.64元、车位费4400.00元、包烧费5322.00及滞纳金9572.62元。

对此,吴先生表示了反驳意见,称物业公司未按物业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该小区常年脏、乱、差;吴先生居住的屋顶常年漏水,造成家中橱柜及壁纸严重损坏,其多次打电话通知物业公司维修,但物业公司始终未履行维修及维护义务;地下车库常年开启,且车库为单向进出,另一侧租给他人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后归物业公司所有等。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外,吴先生还反请求仲裁庭裁决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漏水导致的维修、更换橱柜等各项经济损失28000.00元,以及由物业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用。

经仲裁庭裁决,吴先生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2133.32元、车位管理费4200.00元及滞纳金9572.62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吴先生的仲裁反请求。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滞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但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管理权限的划分、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是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不够规范。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选举产生,但有些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业主不得而知,部分小区的业主选举权未能实现,导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予认可。

三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没有认识到与业主之间的平等关系,经常以管理者的姿态为业主提供“服务”;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为降低成本雇佣一些非专业的人员,提供的服务与业主的预期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业主为了表达自己对物业服务公司的不满而故意拖欠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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