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
《通知》明确
要加快建立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自主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可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计费方式包括包干制、酬金制,提倡实行酬金制;普通住宅以外的建筑物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自愿选择或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内容以外的服务项目,双方按照市场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提出
明确政府定价权限、规范政府定价事项、完善政府定价方式、健全公开收费机制、理顺市场价格秩序、强化价格执法检查、完善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体系、健全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自治机制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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