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根据修订草案,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不得侵害业主权益,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建账,应当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收益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关于停车
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的,应当在预售时约定出售价格或者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利用作为停车位、储藏室的人防工程设施,可以以租赁方式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得出售、变相出售或者附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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