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管物业了。如果小区业委会成立物业公司,那就是一个法人企业,也就是说,在未来的服务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是有起诉维权的可能性的。从这一点来说,可能会更利于小区未来的建设,走入正常的轨道。
1.取消外部物业公司,成立小区物业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行为。但是,业主是否能够全身心的支持业委会成立物业公司,业委会又是否能够掌管好小区的资产,这才是很关键的。一般来说,如果业委会成立物业公司,这个过程不会很顺利。毕竟众口难调啊。小区是成千上万的个体组成,是个一盘散沙,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
2.如果成立物业公司,那么小区不仅仅只有业委会,更应该有监委会。这就是一个相互牵制和监督的模式。毕竟在成立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法人单位。小区的公共收益,维修资金动用,以及各项小区资产如何保值增值等,都需要有一个很合理的监管。业委会不能一手遮天,内部物业公司也不能随意进行资产的支配。应该由业委会和监委会一起实施和监督。
3.业主的素质也决定了成立小区物业公司的必要。不管哪个小区,不管物业公司做得多好,总会有一些业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拒绝缴费。奇葩的比如去年在网上爆出来的“月经不调是物业的错”,说是小区物业没有管理好,因此拒交物业费。还有一些以服务态度为由拒交物业费。各种各样的的理由屡见不鲜。如果成立小区物业公司,那么这些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将会被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起诉并追讨。因为这些理由根本无法成立且也得不到大多数业主及业委会的支持。
4.小区成立物业公司,聘用专业专职的物业管理人员,订立明确的服务目标,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这将会促进小区的管理更加有序规范。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既解决了业委会和监委会对物业服务的不专业,也解决了业委会人员没有全职的精力全心全意管理小区的短板。业委会毕竟是一个仅靠热情支撑的自治组织,没有工资,没有补助,一年半载可以,这样的热情过段时间后会自然消退。
5.不管是业委会还是监委会,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应该每个年度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汇报。对小区的整体服务水平以及小区的整体经营状况向业主交代。以及下一年度将会要实施的一些相关政策和改造计划,交由业主大会进行审议,并获得业主大会的批准和支持。业主也应该积极参与小区建设,不要以各种理由不参与业主大会,事后却又提起质疑。对于这样的业主,建议在业主公约中直接限制其质疑的权力。不参与不决策,你已经自动放弃了质疑的权力!
小区的美好需要每一位业主的全力支持和参与,每个人都是小区的一分子。或许未来小区自管物业公司会成为一种更加合理的模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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