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的王先生拿到了杭州中院的判决书。一审二审,他终究还是输掉了关于包阳台的官司。
事情起因是,他装修房子,包了自家的阳台。一开始,物业发函了,要求拆阳台。王先生没理会。他没想到,物业会从顶楼吊绳子,把阳台强行拆除了。
王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包阳台的损失6000元。
杭州中院的判决是,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一场输掉的官司
王先生的新房交付后,找人包阳台。
很快,物业公司来函,说王先生违反了买房时就签下的《管理约定》,里面有一条“不得封阳台”。要求他限期拆除、恢复阳台原状。
王先生觉得包自己家的阳台,也不影响邻居,为什么不能包?都花了钱了,哪能说拆就拆?他没有理会物业的要求。他没想到的是,一段时间后,物业公司找人在顶楼采取“绳降”的方式,从外部将王先生家的阳台强行给拆了。拆除的材料被运到仓库,让王先生自取。
王先生很气愤:“物业有什么权力,强行把阳台拆除啊?”于是,他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案子一审二审,最终杭州中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书面承诺同意遵守《管理条约》的约定,该书面承诺及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作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强制拆除业主搭建的阳台玻璃窗,其目的是维护小区公共空间的完整性和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安全,但其采用的方式确属不当,对小区业主存在的违章搭建行为,可以采用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方式予以制止,但不享有代业主拆除的强制执行权。”
判决书提到,物业公司在拆除玻璃窗之后将原物放置在仓库里,可见是进行了拆除而非损毁。
“物业公司行为方式不当,但拆除行为发生原因是履行对小区公共空间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并且玻璃窗仅是拆除而非结构性或破坏性的恶意毁损;同时,业主自己违反《管理规约》约定在先,且因封闭阳台本身是违约行为、拆下来的材料也不可能被再次使用。”综上这些因素,法院作出了驳回的判决。
王先生输了官司。但他想不明白,自己的房子,自己花钱买的材料,包阳台也不影响其他业主,为什么业主就不能包阳台?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包不包阳台,不是单个业主或是物业公司说的算。关键要看买房子时,《管理规约》是如何约定的。
张律师解释,《管理规约》是开发商在销售物业之前,为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秩序和环境制定的规则。不论业主是否仔细阅读过《管理规约》,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都要书面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因此《管理规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而开发商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赋予物业公司,对于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等方式进行处理。于是,就出现了业主想要包阳台,物业公司出面制止的情况,其实物业公司也是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义务。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