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但是,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现代服务意识和体系建立迟滞,出现了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不到位,专营设施产权、管理责任不明晰等问题,致使物业管理与服务纠纷较多,严重影响了广大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为此,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审查批准了该条例。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条例》对业主自治管理作出了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一般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不得只售不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处置。
《条例》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对既有住宅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移交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落实改造资金分担统筹责任,并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改造协议。专业经营单位按照改造协议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并负责实施,改造完成后进行产权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将住宅及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禁止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广告,在业主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禁止在楼道内放置电动车或者给电动车充电。
《条例》还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拒绝交纳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解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限制、中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或者利用门禁、电梯控制系统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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