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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纠纷那些事,避免踩雷!

来源:地方事 作者:地方事 更新于:2019-7-1 阅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生活中家家户户与物业打交道多了,难免有发生矛盾与纠纷,物业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2019年以来,溧阳法院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46件,结案25件。从审判结果来看,物业公司的诉求在绝大数情况下会得到支持,原因在于很多业主因邻里纠纷、房屋建筑质量问题等物业合同之外因素而不交物业费,很显然,这些不能构成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基本案情:沈某系溧阳某小区的一名业主,由于其他业主王某私自改装烟道对其生活造成影响,多次与物业沟通,物业均回复没有能力解决,最终各业主只得通过诉讼协商解决,经溧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王某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调解协议。考虑到物业服务不到位,沈某拒交了2年的物业费用。期间物业公司与沈某多次协商未果,最终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支付相关物业费用。

法院裁判: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无异议,对此,溧阳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另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业主私自改装烟道对被告造成影响,承担责任的主体并非原告,原告经协调未能解决该纠纷的情况,不能成为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且前述纠纷也已经另案处理完毕,除此之外,被告对原告按1元/㎡/月标准主张物业服务费,按0.34元/㎡/月主张电梯运行维护费以及300元能耗费均无异议,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原告的主张,溧阳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溧阳法院判决沈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及能耗费,并支付相关滞纳金。

近年来,很多业主疏忽了物业合同的内容,错误地认为对物业有任何不满,都可以采取不缴纳物业费等方式应对,

其实这种消极应对方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错过证据保存的最佳时期而遭受损失。业主应当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在履行了缴费义务后保存交费票据,在物业合同范围内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对不到位的服务留存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固定和保存证据,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沈某对物业不满的原因在于第三人,在物业未能解决的情况下,也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人主张了权利,不能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沈某单方面拒交物业费造成了违约,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缴纳物业费呢?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对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新增关于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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