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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出台物业费新政:房屋、车位空置可减免!

来源:闪电新闻 作者:闪电新闻 更新于:2019-6-24 阅读:

19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通过两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就《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2018年第317号令)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以来,济南有关部门认真抓了学习贯彻,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和普及,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执行,有力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

为进一步推进省《办法》在济南的贯彻实施,并考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至2019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政策衔接的需要,经过调研论证,两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考虑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就近备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两个备案事项,由所在区县相关部门实施。

征求意见稿结合上级规定和济南实际情况,细化了未达合同约定标准、房屋空置、车位空置等情形下前期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车位停车位等减免政策及有关程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扣除收益资金管理费的比例。

征求意见稿明确,济南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按照济价费字[2012]76号、济价费字[2012]77号文件执行。同时也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标准的调整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发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者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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