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立法征集”板块获悉,《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4月12日结束意见征求。
违建找不到主人?
拟规定公告期满后依法处理
违建找不到主人,是以往执法中遇到的难题之一。对此,“征求意见稿”有了办法:
建设主体或者违法建设的实际占有人为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无法确定当事人或当事人姓名、名称暂时难以确定的,可以表述为违法建设行为人。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执法查处机关应当在其网站、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执法查处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理。
违建想通水电气?
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或被处罚款
违建将面临什么后果?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对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而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的,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或备案手续。另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载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拟要求物业建立
违建信息发现、登记、报告、防控制度
物业如何在违建治理中发挥作用?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本建筑区划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发现、登记、报告、防控制度;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情形的应当积极劝阻、制止,利用小区公示栏公布业主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执法机关报告,并协助开展查处、拆除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违法建设发现、报告、劝阻等义务的,根据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实行信用记分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