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小区不像以前小平房、大杂院,维护除了保洁、保安外,还有电梯、水泵房、消防、监控等等,没有专门一套人马搞不起来,所以小区物业管理要专业化,即由专门的物业公司来管养。物业公司由于有金主“爸爸”开发商的的撑腰,一般对业主习惯于“管理”而不是“服务”,导致业主对早期物业公司普遍不满。
现在个别业主不想缴纳或少缴纳物业费,便想把小区维护工作推给街道、社区,让政府来承担这块责任,这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有关制度规定,新建商品小区预售前必须选聘物业公司,否则不允许预售。开发商不预售,大家购买不了房子。为此,开发商预售前先要选聘一家物业公司,这便是前期物业公司。
因此选聘前期物业是开发商权利,也是他的义务,而购不购买它,那是业主的选择权利。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候,不能说谁逼迫了谁。当然在条件具备情况下,也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前期物业的去留问题,这是后话。据我所知大部分小区在业主入住前就已经有了物业部门。谁请来的物业部门谁都不知道,这样的物业部门合法吗?
业主认可购房也便认可了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这是一整套东西,既然购房了就是都认可,不存在认可了开发商的房子,不认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要认可都认可,有一样不认可,业主都可放弃购房,或者换一个小区去购房。这属于购房者的选择权问题。
上房前物业公司早成立好了,先交了物业费,垃圾费,装修保证金才给你钥匙看房子,不交连门也不让进。可能我们是回迁户的事。当时我坚持先看房再交费,还给他们物业上的工作人负扛上来,我对他们说,我没喊你们来拆我的房子,房子什么样都没见,怎么交费。后来先看了房才交了费。成品商品房是先看房子的,买下后交物业费的吧。期房不知怎样,估计也是先交了各项费用,再说装修等事宜吧。
物业应该是被业主请来“服务”小区的!这个理解是合理合法大家现在都认可的解释,但现实中,由于业主的权利主体缺位,物业公司成了缺乏甲方主体的实际管理方,大多数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没有权利主体,成了被物业管理压榨欺压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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