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求助人潘先生购置了一套位于嘉定的二手房,9月完成交房之后潘先生便装修起了新房。期间,他来到物业公司想把18年余下的物业费一起交了,没想到竟遭到物业公司拒收!
物业公司表示,潘先生的上家陆先生已经9年没有缴纳物业费了。如今潘先生要交2018年的物业费就必须把前面9年的也一起交了,不然就连2018年的也别交了!这叫什么事啊?送钱给你们,你们还不要?
但考虑到今后住在这里免不了要和物业公司打交道,潘先生找到我们,希望能通过我们妥善处理此事。于是特勤员和潘先生一起来到了小区物业。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坚称“物业费是跟着房子走的”,潘先生既然买了房子就等于是接手了这房子的所有欠款。如此蛮横的态度让潘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虽说是老小区物业费并不高,9年总共欠款也就3700元,但物业用这种方式让自己全部埋单,潘先生是心不甘情不愿。
对此,后援律师指出,物业的做法毫无道理。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不仅如此,特勤员在潘先生的购房合同中看到,合同已经写明房屋过户前的物业费应当由上家支付。
可对于如此明确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依然置若罔闻。不得已特勤员和潘先生找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总部,没想到物业公司经理的说法和之前那名工作人员如出一辙。这名物业经理表示,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新业主一般都会要求上家到物业核对物业费缴纳情况,欠费从房屋尾款中支付。是潘先生忽略了这一点才导致了如今物业公司的坏账,因此潘先生对此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权移交之前的物业费应该由卖家承担,卖家不付物业费的责任不应转移给下家。物业公司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通过法律手段向前业主追讨欠款。不过潘先生出于日后大家好相见的目的,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钱作为对物业公司的补偿。最终物业经理表示,同意潘先生补偿一千元钱的解决方案。今后双方将不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
律师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了解清楚房屋相应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是否结清。如果发现没有结清的,应该要求卖家及时结清。此外,购房者可以在居间协议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俗称网签协议中约定,物业管理费、水电煤费用应由上家来承担,并以此条款为依据,预留部分尾款。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