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空置物业收费减免政策并非新生事物,我市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11月21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3〕6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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