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全体业主投票,向本小区的物业公司发出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物业公司拒绝撤出并把业委会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据了解,2015年10月,涉案小区跟A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管理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是A公司入驻小区后不久,部分业主怨声载道,物业服务无法令人满意,“最让人不能忍受的就是,小区里面垃圾成堆也没人打扫。小广告贴得满墙都是,个别安全出口被杂物堵塞,多处公共设施失修,而且地下车库还有住人等情况……”于是,小区业委会顺意民意召开业主大会,提前一年,投票将物业公司“炒鱿鱼”。
多年来,各地小区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争执层出不穷,因此闹上法庭的纠纷不时见诸媒体。这些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合同续期、业主欠费、管理过失的民事责任、公共收益归属等。物业公司被小区主大会提前“炒鱿鱼”,而且得到了法院支持的情况则较为罕见。笔者认为,这一案件有多重法律启示。
启示一:物业管理合约期不是保险期,服务不周可能被提前解聘。从法律上讲,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的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双方民事法律主体是平等的。但实践中,一些不良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认为合同期就是保险期,在合约期内不作为、赖作为,业主们也无可奈何,只能一忍再忍。“提前被炒”案例的出现,无疑给动机不纯的物业公司打了一支“清醒剂”。
启示二:业主们依法维权,大有可为。相对于物业公司的组织严密、执行力强,业主个体力量极为有限,业委会成员由于都是兼职、义务性质,往往难以监督制约物业公司的不称职行为,加上业主们普遍维权意识不强,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哲学,拖到合约期满再说,成了许多业主的真实心态。而法院支持提前“炒”掉不称职的物业公司,显然可以提振业主的维权信心。
启示三: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司法应以大多数业主意愿为依归。近年来,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发生的众多纠纷看,业主方常常成为弱势方,业主们维权难已是残酷共识,因维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流血冲突,并不罕见。法院出手解决有关纠纷,是守住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必需尊重大数业主意愿,创新司法实践,尽最大可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高低与亿万家庭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业主权益保障法规不够完善,相关立法滞后,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庭支持业委会提前炒掉不称职的物业公司,是一次成功的司法实践,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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