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和应急维修:细化申请主体细致监督规定
为增强物业应急管理和应急维修制度的操作性,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区分成立业主大会和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两种情形,规定申请物业应急管理的主体分别为“业主委员会”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在组织应急维修的主体中,增加了“业主、业主委员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职责的审议意见,三审稿增加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进行具体指导”的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的审议意见,三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而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此外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支持在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老旧住宅小区业主需要增设电梯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本报综合《湖南日报》《人民之友》消息)
链接:物业管理地方立法
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大多数省级人大都已出台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也制定了自己的物业管理条例。比如: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0年12月24日江苏第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经于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