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管理费
标准须协商约定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细则》要求,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行合同约定。
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选择自行清运,但应按相关政策或合同约定及时清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对为业主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物业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
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细则》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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