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规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4月20日上午,记者在《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宣贯暨物业管理工作推进会上获悉,《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2月7日颁布实施。
“办法”的出台实施,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新修订“办法”
增加了四十三条
新修订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共七章一百一十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四十三条。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市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职责。明确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移交责任,重点规范了建设单位在物业承接查验中相关责任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和经费保障、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离任审计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前备案、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管理、信用信息的管理、业主缴费信用信息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物业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物业所有人维修养护义务以及公共经营收益分配、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老旧小区改造及后续管理等。
另外,“办法”就社会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建物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办法”第二章第八、九、十三、十四条规定: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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