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报分别以《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新意》、《电梯安全不容忽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执法进小区 共建美好家园》为题,对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大力宣传贯彻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详实报道,并鼓励市民用新条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本报继续第六期报道,来看看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在犬只管理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案 例
城市居民饲养犬类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犬只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饲养犬只在给居民带来乐趣的同时,也给一部分居民带来麻烦,甚至是伤害。在市区的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合,犬只随意大小便,不仅给公共卫生带来了负担,也影响了市容,更有大型犬追人现象,时刻威胁着人们的安全。
记者了解到,小区犬只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市民陈先生说:“前天晚上,我带着5岁的儿子回家,走到楼下的花坛旁,儿子被一只没拴绳的狗扑倒抓伤。现在孩子看到狗很害怕。”对于此事,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已经通过物业找到狗的主人,对方表示如果确认是自己的狗伤人,愿意进行赔偿。
记者走访发现,小区物业时常收到业主的举报。郑女士是市区某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她告诉记者:“我们收到了很多业主的投诉,说小区内的花坛旁、行车道,甚至车库都发现有狗的排泄物,不仅破坏了环境,还加重了保洁的负担,加上狗的叫声太大,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郑女士还提到了该小区发生的犬只伤人事件,“当时一只稍大的金毛把一个孩子扑倒了,那孩子当场就受伤了。”郑女士说。
小区住户赵女士说:“有时候晚上9点多了,还能听到狗的叫声。家里老人本身睡眠就不好,这下吵得更睡不着了。”
另一位小区住户周小姐则表示,小区内确实有很多养狗的人,狗狗随意在路边、花坛大小便,主人也不制止。
新 规
目前小区内养犬问题较多,犬只扰民、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烈性犬和大型犬,对老人和儿童等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和心理阴影。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文明养犬。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负有及时劝阻的责任。
责 任
对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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