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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装车位地锁 物业公司不作为需担责

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广西法院网 更新于:2018-4-9 阅读:

江南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限期拆除业主私自安装在公共停车位上的地锁。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购买小车作为代步工具,而为小车找个停车位成了车主新的烦恼,尤其是在车位有限的小区,更是成了业主心中的痛。家住南宁市白沙大道某小区的业主黄某,就遭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本来小区地面有很多公共停车位,按照小区管理规定,路面公共停车位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停车,但是有部分业主私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加装地锁,进而将公共车位“据为己有”,给小区其他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虽然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物业公司均未能解决,黄某遂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中,黄某认为物业公司拒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立即拆除车位地锁。物业公司觉得很委屈,认为地锁是其他业主私自安装的,物业公司已经张贴公告,要求业主自行拆除,但业主没有拆除,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力强制拆除地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增设的车位,为全体业主所共有,而非某个业主单独所有,业主对公共停车位享有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法律并未赋予业主在共有车位上加装地锁独自占有、擅自管理的权利,部分业主在共有车位加装地锁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权利滥用,也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因此,其他业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而物业公司作为受托的物业管理人,有责任和义务对那些违反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处理情况,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其他业主有权依法要求物业公司履行职责直接或者责令安装地锁的业主拆除地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请。

法官温馨提示,小区是全体业主共同生活的大家庭,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享,每个业主都应按照小区管理规约合理使用停车位,以侵害其他业主权益为前提的占“小便宜”,既不合理,也不应该,且极易引发邻里矛盾,影响日常生活,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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